《意见》草案为消费者、开发商带来双重利好
公积金提取放宽 房企负担减轻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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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谢晓丽
根据《意见》草案,将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多渠道消化库存,搭建房产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同时放宽公积金申请、提取条件等多条措施。业内人士称,此草案正式实施后,将对消费者与开发商双重利好。
减免个人住房
转让营业税
落实国家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减免2年以上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公积金可有
条件“商转公”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的,合并计算),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时,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按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的80%。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时,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
条件放宽
一是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二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已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三是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聊城物业费水平确定。四是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行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政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聊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聊城市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
开展住房公积金利差补贴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率高于85%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试点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未开发房地产
用地可转型
调整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和房地产用地结构。对于新建房地产项目,允许房地产企业自主设计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允许依照规范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停车位比例;鼓励发展低密度、功能齐、配套全的高品质住宅,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按法定程序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在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的地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物流、商务、养老、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功能性地产。
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库存商品房。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依托市场供给保障性住房,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采购、租赁现房及货币补贴等方式解决, 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集中建设,确实需要新建的,要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建。鼓励支持农村、外地人员来聊购房。
减轻
房企负担
加快发展省地节能环保的百年住宅。推进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服务意识和综合配套水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完善住宅小区公共交通、教育、托幼、医疗卫生、商业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生活配套设施。
调整专营设施配套费缴纳节点,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一是供热设施配套费,申请办理供热手续时缴纳全额的60%,剩余的40%在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缴纳;二是燃气设施配套费,申请办理供气手续时由开发企业垫付全额的60%,剩余的40%在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缴纳;三是电力设施配套费,在办理临时用电时缴纳全额的10%,申请办理供电手续时缴纳全额的70%,剩余的20%在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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