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酒后共驾乘,迷糊撞人互推诿
岚山区法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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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两男子原本是很好的朋友,在一次晚上聚餐之后,两人一起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对面行人撞伤,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两人顿时翻脸,都称摩托车不是自己驾驶的,法院最终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鹏与常平(均系化名)均系岚山区某大型企业职工,在事故发生前两人是很好的朋友。
  2012年6月24日晚10时许,两人与一帮朋友在单位对面的鸭脖店吃饭饮酒,酒后两人共同驾乘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单位北门路段时,与在路西边步行的原告相龙(化名)相撞,致使相龙受伤。
  因事故发生在非公用道路上,属于企业单位的生产区域发生的事故,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丁鹏与常平均不承认系自己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称自己仅为乘坐,是对方驾驶车辆。因现场无目击证人、无监控录像、无交通警察指挥,无法查清由谁驾驶,事故发生时,原告被当场撞晕,加上天黑根本看不清楚谁驾驶的车辆。
  事故发生当天,丁鹏和常平两人与另外两人,一共喝过两场酒,期间一直是丁鹏与常平共同驾乘丁鹏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两人中间有过换乘,也因为由谁驾驶摩托车发生过争执,两人均称争执后由对方驾驶,而其他一起吃饭饮酒的人也与两人陈述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无法对其证言采信。
  丁鹏与常平在案件公开开庭之后,均向法院提交了数页关于事故过程的详细陈述,全篇洋洋洒洒,言辞恳切,均表示不可能是自己的驾驶的车辆。
【法官说法】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鹏作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首先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相龙赔偿112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剩余20156元由被告丁鹏与常平承担连带责任。
  丁鹏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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