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遇重大疾病可提公积金救急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生活困难可提取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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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肥城8月27日讯(实习记者 明敬丽) 27日,记者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肥城管理部获悉,肥城实施了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家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据介绍,肥城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家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重大疾病按照《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1号)列入的25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确定。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4种甲类慢性病以及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等21种乙类慢性病。
  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所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医院开具的12个月以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患者或其配偶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患者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患者父母、子女提取的,若与患者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若与患者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人有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不得按本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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