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以内乱停车将受到严惩
市城区将合理规划一批停车位,机动车只能在规定地点停放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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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7日讯(通讯员 刘锡明 吴成波 记者 王领娣) 为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复审工作,进一步整治市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27日全市召开市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整治工作会议,全面排查,合理规划停车泊位,着力解决城区主次干道和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整治范围包括市区四环范围内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等。通过从严整治城区车辆乱停乱放和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增设停车泊位,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建立健全城区车辆停放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解决城区车辆违法停放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
  全面排查,合理规划停车泊位,对各区域内需治理的重点、难点、禁停标志、停车泊位进行排查、登记。在全面排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市区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点)的规划(包括:道路允许、禁止停放车辆的规划,道路上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的规划,市区公共停车场(点)的规划),对城区禁停标志及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禁停标志不全、不规范的要立即组织增设和调整,对现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路段交通状况进行撤除或调整,对确有占道停车需要且符合设置条件的进行增设,并明确停车相关要求。
  会上宣读了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讨论稿),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在泊位内顺方向停放;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应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要求,督促驾驶员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学校、幼儿园门前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在指定时间、地点有序停放。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法处罚,严重影响交通的,将拖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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