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赌咒当宣誓
2015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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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思维的树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没有法治氛围的潜移默化,如果没有人们内心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再严谨的誓言也都无济于事。
  “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要求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宣读誓言书,上面的这几句话正是摘自宣誓书。
  乍看上去,这分明就是老百姓在私下交往中赌咒发誓时才可能用到的话,很难想象这是出自正式的司法活动中的正式文书。在审判活动中,明确与案件陈述相关的权利义务确实有必要,但最起码要在签署保证书或做口头保证的形式上,严格体现法律要求。否则的话,非但无法增强诉讼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还会给人一种不伦不类的感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和证人签署“如实陈述”的保证书,单看这一形式是有法可依的。但通览解释全文,一来未对代理律师作出上述要求,二来在内容上也仅仅规定“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也就是说,“良知”、“灵魂”等道德语言,本不该出现在保证书中,也就难怪上述誓言遭到不少法律学者的批评,甚至被称为“黑色幽默”。
  的确,用宣誓的形式来明确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是可以的,但既然属于司法活动的一部分,那就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做,用专业化的法律语言表达。正所谓“以身作则”,只有保证书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法可依,才有可能达到提高诉讼参与者法律意识的作用。“深入灵魂”的表述,或许能够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或许确实会有人因为担心“日夜不安”而承认说谎,但这毕竟是超出法律范畴的,甚至会让人怀疑法庭上的司法人员是否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
  事实上,出现了这份语言内容过于“接地气”的宣誓词,而且使用了半年之久才有人提出异议,足见相关法律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专业能力的欠缺。眼下最需要的恰恰就是司法者、执法者等专业人员,不放过在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细节,通过依法办事发挥示范作用。至于法庭之上有没有“如实陈述”,更是要凭据依法开展的相关调查,而非誓言中透出的那股“狠劲”,这考验的依然是相关司法人员运用法律的专业能力。
  现如今,除了在法庭上承诺“如实陈述”,法官、律师甚至公务员入职,都要向宪法宣誓,正是说明了宣誓这种形式的重要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思维的树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没有法治氛围的潜移默化,如果没有人们内心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再严谨的誓言也都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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