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罪”鉴定
2015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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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了本周的热词,这个在精神医学领域并不罕见的心理症候判定,却因为可以影响对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在惨烈的人祸面前,被大众视为新时代的“丹书铁券”。而本周舆论场的关注,也聚焦于此。
  □崔滨

  6月20日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一辆宝马轿车以每小时195公里的高速闯过红灯,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马自达轿车撞得粉碎,致使马自达司机与乘客当场身亡。而肇事嫌疑人王季进在留置审查期间,出现狂躁,以头撞墙,思维、语言混乱等症状,一份精神鉴定结果显示,王季进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日后的法院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新华社8日就此案进程采写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何难以服众?》综述中,“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被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介绍为一种“和精神分裂症相似,但发作前没有任何征兆的,突发性出现妄想、幻觉”的常见精神疾病。
  正是因为超出了普通民众对精神疾病的理解,《郑州晚报》评论员杨兴东就在《南京宝马案肇事者患精神病鉴定如何让公众信服》中提醒,“南京宝马案肇事者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并非第一例。2012年发生的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肇事嫌疑人也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于是,正像《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所担忧的,“如果凭被鉴定人陈述有被人追杀等妄想,再加上利害关系人的辅证就可以证实存在‘精神障碍’,会不会引发更多的嫌疑人群起而效仿?”王云帆还将公众的担忧归结为两个问题:“是否患有这种疾病该如何鉴定?确有其病为何又经常开车上路?”
  对此,化名午光言的一位一线法官,在《新京报》撰文提醒:“信或不信,鉴定意见已经摆在那里,一切只能依法律程序予以推进。而且司法鉴定只是证据的一种,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精神障碍鉴定的复杂性,使得多方鉴定程序反而会带来一种司法窘境:不同鉴定机构有时会作出不一样的鉴定意见,给法庭审查带来了难度。”所以,对于公众强烈质疑南京方面单方鉴定结果,午光言认为,这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期待”。
  而这种期待,在《南方都市报》评论作者张剑看来,“普通民众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专业名词非常陌生,由于夹杂着人们对权力不信任的惯常表现,发挥了诸多‘灰暗’的想象。且基于对真相的进一步追问以及对程序合法与否的质疑,这些想象却是有着一定道理的……于此背景中,相关部门真正应该做的,是要通过自我职能的实现,来消除民众的质疑与误解。”
  《人民日报》则在8日刊出的时评《南京宝马案回应质疑应更有力》敦促南京相关部门:“这些悬置在普通人心中的疑问,需要专业知识权威的开放式回应。虽然法律没有要求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鉴定过程,但对于已经产生公信力危机的影响性案件,公开鉴定生成结果的检验过程,尤其是检验方法、鉴定标准和规范等重要环节,恰是回应质疑、消除猜忌的最佳方式。”
  “舆论一路盯住不放,并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无非是担心暗箱操作,会损害社会公正的底线,蚕食司法正义的基石。因此,面对质疑,刑事执法不能放弃说理,专业知识判断亦不能放弃说理。化解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增进当事方对司法结果的信任,传递司法公正的品格,都需要执法机关在各个环节恪守程序正义,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开放的程序推演,展现执法的无偏私。”
  《人民日报》融情于理的呼吁也许能够稍安民众心中的猜忌,但《新华日报》评论员顾德宁的《要用法律阻止“王季进”摸到方向盘》则让公众的视线又聚焦在如何亡羊补牢之上。“这件事引起关注不是坏事,最大收益之一应是促进立法保证重要岗位的‘精神健康检查’。用科学方法对受检者进行精神健康方面的测评,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自己的观点,顾德宁以“韩国全体国民一生中将至少接受19次精神健康检查,许多国家的重要公共行业雇员都要定期接受‘精神体检’和‘心理保健’”的他山之石,提醒相关部门:
  “目前我国大约有1600万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在首位,约占20%。国家要保障国民精神健康和减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及危害率,不可能不依法做这样重要和必要的安排,比如,在考驾照时增加精神卫生的评测和控制,不让王季进摸到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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