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抢劫盗窃七起男子获刑十年
2015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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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两个多月疯狂作案十余起,一夜之间抢劫、盗窃七起,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23万余元,撬门、爬窗、铁链锁砸车无所不用……这不是电影中的情节,而是一起案件被告人真实的所作所为。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盗窃案,最终,这名“肆无忌惮”的被告人终因抢劫罪、盗窃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家住五莲县的35岁男子李某是一名无业游民,早前,其曾三次因盗窃、抢劫等罪名被法院判处过相应刑罚,然而,三进宫的他仍屡教不改,刑满释放不足一年,就重操旧业,干起了抢劫、盗窃的“老本行”。
  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来到日照某小区一停车场,使用铁链锁将两辆汽车的车玻璃砸碎,盗窃香烟、银行卡、现金等共计9500元。在随后一个半月的时间里,李某采用爬窗进入、用撬棍撬门等方式,先后盗窃6家店铺及住户现金、笔记本、手表等物品6万余元。
  小有收获的他愈发猖狂,12月6日晚上11时,他用撬棍敲开某眼镜店大门,抢劫值班店员现金、手机共计1000余元,凌晨1时许,他又来到一家酒吧,再次抢劫店员现金400余元。在接下来四个多小时时间里,他均采用撬棍撬门方式,先后“光顾”了5家西餐厅、美容店、饭店、数码产品经销店等店铺,盗窃金额共计16万余元。一夜之间7家商户报案,且财产损失巨大,引起了警方关注,同年12月7日上午,公安机关即将疯狂作案的李某抓获归案。
  2015年8月,东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并取得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多次盗窃作案,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各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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