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8万元,副局长获刑5年半
青岛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原副局长李某犯受贿罪被判刑
2015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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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周衍鹏) 违规为开发商提供便利,并收受贿赂共18万元,青岛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原副局长李某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记者从青岛市中院获悉,该案终审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任青岛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青岛东强橡胶有限公司经理韩某在北二环路开通立项、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某在工程款拨付、青岛润源水利工程公司经理刘某及其表弟韩某在陈家庄村地面围挡处理、山东高速路桥集团铁路公司副经理吴某在工程招投标进度推进、青岛市黄岛区园林管护站站长张某在工程款拨付以及青岛市市政监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经理法某在工程招投标、进度推进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收受好处费,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共计18万元。
  2014年4月,黄岛区检察院发现了该案线索并立案侦查,4月22日,李某被刑事拘留。经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同年12月,黄岛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审理查明,关于上诉人李某所提“收受法某的10万元不是受贿、没有为法某牟取利益”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收受法某的10万元后将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消费了部分款项,法某的证言亦证实李某未向其提及退款事宜。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法某在工程招投标、进度推进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10万元具有权钱交易性质。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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