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亟需综合整治
2016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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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梅

  夜间行车时,对面车辆打着刺眼的远光灯,晃得眼睛瞬间致盲,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这样的遭遇相信不少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都遭遇过。随着城市车辆越来越多,夜间乱开远光灯的现象也逐渐泛滥,真是令人深恶痛绝。这不,长清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一货车司机夜间行车时,由于视线受到对面车辆的灯光干扰,而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骑自行车的市民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见齐鲁晚报3月18日E04版报道)。 
  凡是开过夜车的司机朋友都遇到过,对面司机开着刺眼的远光灯大摇大摆地行驶在马路上,相信遇到这种情况的司机都是一肚子火。在对方司机“逼迫”下,不少司机干脆“你用我用大家用,一起开大灯,对着干”。
  会车使用远光灯可导致对方司机瞬间致盲,极其危险,面对远光灯,驾驶者对于迎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产生视觉误差,容易发生误操作。笔者有一次晚上开车回家,对面驶来一辆开着远光灯的车,灯光直射笔者的眼睛,当时眼前什么都看不清,一时间让人不知所措,笔者心中愤怒的小火苗直往上冒,觉得现如今城市道路夜间照明已经很充足,市内很少有漆黑一片的道路,一般这样的路况下行车,尽量不要使用远光灯。滥用远光灯,事关驾驶人自身素质和修养问题,关闭灯光,与人方便亦是与己方便。
  笔者注意到,一些车辆的灯光刺目,还存在非法改装的问题,人为加大灯光亮度,让对面司机很不适应。还有一些大货车司机,在车身一侧安装向后照射的亮光灯泡,给后面的司机带来很大困扰,这样只知方便自己不惜让别人难受的做法,根本原因就在于道德的缺失。
  笔者认为,文明靠教育、靠学习,但有时候就是被罚出来的。作为主管部门,对这些行为,要罚出震慑的力度来,更要将执法形成常态。当罚得这些人都形成条件反射,遵守某种秩序之时,就会形成一种整体氛围,引导个人慢慢向秩序靠拢,成为秩序的一分子,偶尔违反,还会心生愧疚。目前来看,对远光灯滥用的处罚,远远不及酒驾,执法力度更别提了。当然了,两者的危害程度不一样,但是,远光灯滥用的危害程度也不小,理应纳入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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