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虾险”只是食安险的一个特例
2016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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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清江

  近日,南京推出了全国首款“龙虾保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目前,已经有五家饭店购买了小龙虾保险,因食用小龙虾后出现横纹肌溶解症,市民最高可以获得两万元的理赔。(8月18日《现代快报》)
  “龙虾险”其实是食品安全责任险,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才起步,一些地方陆续推行,而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是普遍做法,甚至被立法定位为类似于机动车交强险的强制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增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能力,以减轻企业与政府的负担,给企业在食品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料的安全风险提供赔付保障。食安险推行以来,一直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叫好是因为这一保险制度能增强企业的赔偿能力,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叫座则因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责任的区分困难,同时,到底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所致,还是属于非故意、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致,没有清晰标准。
  目前,食安险并不是强制险,而是纯粹的商业保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选择买或者不买。而基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上述特性——发生概率低、责任界线模糊、出现的纠纷与消费者维权争议的可能更小等,商家购买保险的意愿明显不足。这也决定了保险机构很难设计出既契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又能满足商业利益的保险产品。
  “龙虾险”的出现,虽然可以视作食安险落地的开始,但又带有明显的特殊性。它之所以能够推动商业保险与龙虾专营餐饮企业契合,还是源于食用小龙虾与出现横纹肌溶解症,有相对确切的关联。此外,商家除了需要增强自身的赔付能力之外,更大的意图恐怕还是在做广告,确立一个对食品消费安全负责的形象,助力营销。
  当然,“龙虾险”也有启示意义,推行食安险虽然由市场决定,但是需求的驱动要始终建立在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的保护上。比如,立法完善食品消费安全纠纷的处理、损害的认定等机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提高食品安全损害民事赔偿的标准等等,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重视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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