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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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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名下房产为拆迁所得,夫妻共有?
  案情简介:2004年3月4日,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双方所居住房屋系王女士父亲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产权登记人为王女士。2004年该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款为43.8万元,王女士用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两处房屋。由王女士和李先生居住并使用,房屋均登记为王女士。
  2009年8月17日,李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分居协议,李先生携女搬离房屋。现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自己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他认为,原居住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考虑了自己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拆迁款项购置的房屋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系争房屋确在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从该房屋的来源、演变过程以及出资情况分析,拆迁房屋为王女士婚前取得,李先生对系争房屋未出资,在李先生与王女士未对夫妻财产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王女士名下的财产仍为王女士个人所有。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动迁部门在安置时确实考虑了李先生的人口因素,且李先生与王女士对增值部分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等值部分仍应属于王女士,增值部分则属于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共同共有财产。

买房10年未过户,拆迁补偿该谁得?
  案情:1999年,张某将其在镇上一间20平方的私有门面房以4000元转给同镇朋友李某用于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亦未至土地、房产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三年后,李某又将该房屋以2万元转让给赵某经营超市,当时双方同样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2010年,该门面房被划入拆迁范围,门面房的拆迁补偿款已高达35万元。那么张某和赵某谁该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拆迁补偿款该发给谁?
  律师分析:很多人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上心疼转让税费,很多城乡结合部、乡镇私有房屋的转让均不签订书面合同,付款后(有的还无支付凭证)亦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转移以登记为准,而不以实际居住为准。同时,拆迁部门一般需要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更极端的是,房屋被拆迁后,即使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为合同标的无法履行而得不到支持。
城管局越权下拆迁书被判无效
  案情简介:2004年,老孙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了鸡舍、挖了藕池,空余地栽了些果树,一直从事种植养殖。
  2015年1月15日,泗水县城管局向老孙下发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原来早在201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老孙所在村的土地22923平方米,老孙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但泗水县政府并没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没有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调查,也没有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老孙没收到补偿款却先收到了城管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万般无奈下找到陈旭峰李岫岩律师代理维权。
  维权之路:律师首先向法院起诉泗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请求撤销泗水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诉称,老孙的鸡舍于2004年建设,当时该建筑并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其次,老孙的鸡舍也不是工程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是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而老孙的鸡舍早在2004年就建设完成,不适用该条。城管局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规划局才有权做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超越职权。
  法院以泗水县城管局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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