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者不留情面,理应实名通报
2016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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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市食药监局在其网站,对今年三季度流通环节抽检发现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通报,公开点名了223户业主。其中,济南海鲜大市场及该市场的19家业户,八里桥市场、七里堡农贸市场等都名列其中,这是晚报9月27日《进货不查验,济南首次实名通报》的相关报道。
  看过这则报道,笔者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说法产生了疑问。因为,“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按照此条法律规定,食品经营业户对进货进行查验不是履行义务,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不查验属于违法,不是履行什么义务,对此实名通报理所当然,一点都不过分。
  就食品安全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言,进货查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后关口,这个关口把住了,食品安全才有保证,而且对生产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也能起到相当大的遏制作用;反之,这个关口把不住,不仅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而且对生产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无异于助纣为虐,这个道理不深奥、很直白。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近几十年间,虽然我们国人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但无须争辩的是,国人的癌症发病率也在不断上升,按照卫生专家们的说法,环境污染和不洁食品是导致癌症发病率上升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乃民生最大事,习近平总书记为此提出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严”要求。李克强总理也曾多次强调说,各级政府要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任谁都知道的大道理。可是,为什么那些被实名通报的经营业户对进货没有查验呢?是疏忽所致吗?非也!因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得明明白白。客观现实告诉我们,他们之所以不查验,多是私欲膨胀的恶果。因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严”和李克强总理的“零容忍”,就要对这些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同时,还应当不留情面地对其进行实名通报,让他们人格扫地、名誉扫地、信誉扫地,从而逼迫其改邪归正,以此来确保人们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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