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特别提醒
2016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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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城镇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仅用于安置本村村民,不得出售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如城镇居民、其他村民等。如非法购买,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这类房屋也不在这次督导办证的范围。希望市民购房时,一定要认真了解清楚所购项目土地性质是否为国有、房屋是否有对外销售资格等事项。
  二是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期房,购房人在交付定金、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查验项目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买房人出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购房人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规预售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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