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就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失信职工五年内不能贷款
2017年0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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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媛媛
  3日记者获悉,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相关单位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潍坊市实际,起草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办法》拟将16种情形纳入黑名单。

  缴存单位失信情形有8种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相关单位失信黑名单: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有关人员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银行等单位;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行为的相关单位。
  缴存单位的失信情形有8种,包括经职工投诉或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的,应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并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拒不依法开户,或开户后拒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仅为本单位少数高管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等。
缴存人员失信情形有6种
  缴存人员失信情形有6种,包括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流水、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公证书、票据等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人员;要求单位出具虚假材料,非正常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后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人员等。
职工失信
取消五年贷款资格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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