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规范民教机构又出新政
未经批准不得冠名“潍坊”、“鸢都”
2017年0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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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秦国玲)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民教机构一律不得冠名“潍坊”、“鸢都”等字样,各民教机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对于办学内容和办学条件已不符合或达不到标准的,支持其尽快转设为其他非高等教育类型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3日,记者从潍坊市教育局获悉,本月内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将进行民教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对于年度内投诉数量较多的民教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潍坊市将严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并规范办学行为,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在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教机构”)时,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审批流程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依法审查举办者的资质和条件。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民教机构一律不得冠名“潍坊”、“鸢都”等体现市级行政区域特色的字样,各县市区审批的民教机构不得将主管部门登记为市教育局。
  民教机构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中心)的,首先应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和实地查验,达到省教育厅和高校规定的设置标准后向市教育局报备,经市教育局审核并研究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公布。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中心)年检也按上述流程执行。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对于办学内容和办学条件已不符合或达不到标准的,支持其尽快转设为其他非高等教育类型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
  民教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确定的名称、地址、类别、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招生简章和广告务必真实准确,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民教机构不得误导、欺骗、强制学员入学,学员入学前,双方应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培训协议或合同。
  严禁民教机构聘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组织一次民教机构专项清理整顿,联合公安、消防、质检、工商等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年度内投诉数量较多的民教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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