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依法加强对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阳信首开社会车辆事故通报单
2015年08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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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0日讯(通讯员 程建柱 崔连喜 记者 杜雅楠) 2015年6月29日1时35分许,阳信县的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阳信县境内沿幸福一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突然发现前方停车,在躲避过程中,李某某与等待红信号灯的由赵某某驾驶的鲁MW5***/鲁M5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轻微刮擦而摔倒,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经调查了解,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为无棣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而驾驶人赵某某一年内有18次交通违法记录,鲁MW5***/鲁M5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安全设施不全,存在安全隐,针对存在的问题,阳信县交安委办公室提出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加强车辆安全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的建议。
  8月7日,滨州阳信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该事故开出了《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并及时报送滨州市交安委和无棣县交安委。据了解,这是阳信县交安委办公室开出的首张《社会车辆交通事故通报单及工作建议单》。
  记者在交管部门了解到,近日,《滨州市依法加强对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正式印发,要求各县区交安委对于本县区社会单位发生一般(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县区交安委办公室,由本县区交安委办公室填写《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2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及车辆所属单位。对本市社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则由市交安委办公室填写《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2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及车辆所属单位。
  各相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在收到《通报单》后,要依据监管职能,依法进行处理、追责,并于收到《通报单》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追责情况以填写《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回执)》的形式书面回复交安委办公室。对于不需要追责或逾期未作出责任追究处理的,要书面向交安委办公室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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