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1月29日讯(记者 李楠楠) 记者从烟台市教育局获悉,开发区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培训费将全部采取银行托管模式监管。
日前,烟台开发区发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本次监管内容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经营模式,提前向学员预收取与培训服务相关的费用。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开发区教育分局会同人社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取实施监管,具体采取银行托管的形式,按照一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相关银行开通监管账户,与培训机构指定基本账户进行绑定。
实行最低余额监管,具体额度动态调整。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三个月的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最低余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机构,最低余额标准不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且不少于10万元。
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应全额缴入监管账户,包括已收取但尚未结课的培训费用。相关培训费缴入监管账户后由监管银行实行代管。每月初,培训机构和监管银行对上月收费对账,在满足最低余额的前提下,监管银行将培训费按照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费用标准于收费月次月末将资金滚动拨付至培训机构指定的基本账户内。短期课程培训学费划拨时间和比例由教育分局、监管银行、培训机构通过协商解决。
培训机构要与学员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贯彻“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纳税,同时按要求公示相关项目;教育分局根据培训经费收缴情况研判,违规收取培训费的,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未足额缴入培训经费监管账户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银行应当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减免或降低相关服务费用。如未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拨付或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分局可暂停或取消其监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