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偷小摸多了,也得判刑坐牢 |
烟台首例非数额型盗窃罪审结,1个月3次盗窃自行车被判7个月 | |
- 2013年08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12日,烟台首例非数额型盗窃罪正在庭审。 通讯员供图 |
|
本报8月12日讯(记者 王晏坤 通讯员 刘国军 赵文娟) 多次小偷小摸,将以盗窃次数论罪。8月12日,1个月内3次盗窃自行车的王某,被芝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王某靠打短工维持生活,因手头拮据,便打算重操旧业,偷自行车换点零花钱。今年3月10日,他来到芝罘区幸福某超市门口,在停放自行车处来回溜达,寻找下手的目标。经过踩点后,王某锁定了一辆自行车,仅用3分钟时间便将车锁打开。 第二天,王某又以同样手段,在同一地点,将另一辆自行车盗走。但王某做梦也没想到,整个作案过程被超市的监控摄像捕捉得一清二楚。 3月13日,王某盗窃自行车得手后,刚逃离现场不远,便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王某交代,前两次盗窃的自行车,均被他以30元的低价卖给收废品的了。 其实王某早有前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2007年8月,王某曾因盗窃罪被芝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10年4月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不以数额入罪的非数额型盗窃,以盗窃罪论处。”芝罘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赵卫华说,本案是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烟台市首例审结的非数额型盗案件。 本报法律援助服务队队员、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称,非数额型盗窃罪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一般盗窃应在数额达到2000元才构成犯罪,但特殊情况下,比如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和入户盗窃,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最终被判非数额型盗窃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