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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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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庆
2013年12月23日晚,面对一名危重患儿的母亲,湖南湘乡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值班人员冰冷地回答:“要先交800元,不交钱不能发车。”最终,患儿不幸离世。(1月6日光明网) 早在2006年1月,卫生部就郑重表明“绝不允许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2007年,卫生部又强调“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晃好几年过去,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现象仍未杜绝。 显然,仅靠道德难以救赎“要命救护车”。几年前曾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以惩罚医院、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履行特定职务或承担法定义务的机构和人员“见死不救”的行为。 事实上,惩治这一类行为并非完全无法可依。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例中,多数只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达成私下和解,所谓的法律与刑责,只是双方谈判时的筹码。 法律存在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种约束力恰恰源于严格的执行。已有的明文规定被某些现实的做法所抹杀,发生类似的悲剧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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