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最高检日前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将设立专门机构与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陈国庆表示,规定特别强调“特殊保护”的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应当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受歧视,预防其重新犯罪等。 陈国庆介绍,将设立专门机构与专人办理案件。关于专门机构,规定要求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指定一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机构,统一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成立专门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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