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4年0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1月6日讯(见习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魏金泉) 近日,无棣县法院对一起劳务伤害案件进行判决。法院表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24日,李某受雇于马某从事织网工作。被告马某启动网机,正在织网的李某右手食指突然被网机切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某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住院5天,出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切割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某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不再支付。经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无棣法院,请求马某支付上述费用共计2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受马某雇佣,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系马某开动网机后所引起,故马某应对李某的伤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马某开动网机时也应当预见网机启动可能会对其造成的伤害,其未能预见且未采取有效方式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应适当减轻被告马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无棣县法院判决马某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21572元的70%,计15100.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