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月6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崔希珍) 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应当在交货时当场提出,不应事隔多日,待货主催要货款时提出,拒不偿还货款。东昌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沙发款3400元。 2012年7月12日,原告张某卖给被告潘某一套沙发。货到后被告付了部分货款后说资金不够,于是,被告潘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凭据,内容为:“今欠沙发款3400元。”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潘某催要,被告潘某称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还钱。2013年8月26日,原告张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按照被告潘某的要求给其送货,货到时被告潘某如果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应该当场向原告张某提出,不会付部分货款,剩余的货款再给原告打下欠款条,被告经验货后并写下欠3400元的欠条,说明被告潘某对原告张某所送货物的质量予以认可。被告潘某购买原告张某的货物沙发尚欠3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沙发款3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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