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禁止产销燃放孔明灯
2014年0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2月9日讯 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聊城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质监、公安、安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对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