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出台规范涉企检查暂行规定 |
执法部门入企检查,需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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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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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6月9日讯(记者 张建丽) 执法部门去企业检查要事出有因,“吃拿卡要”要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日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菏泽市政府出台了规范涉企检查暂行规定。 据悉,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全市入企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市、县区两级同一执法系统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统一检查、突发问题等必须到企业现场以外,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入企检查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拟定年度入企检查计划,上报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除外。入企检查前应到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管理对象的常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未在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的;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和改变检查内容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消费;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借检查之机,在企业报销单位或个人费用;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赞助、捐赠、资助或订阅报刊、杂志;强行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检查对象财物;利用执法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将对所有入企检查情况要跟踪监督。对发现违反本规定、干扰破坏营商环境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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