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收欠款,丈夫却起诉借款人
法院:夫妻共同债权,偿还不分彼此
2014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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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磊 王阳

  借钱时,向丈夫写了借条;还款时,丈夫不在家,借款人就将钱还给了妻子。结果丈夫对此颇有不满,将借款人告上法院。后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丈夫撤诉。
  2013年10月,张明因经商资金周转不开,向李强、王秀夫妇借款7万元。其后,李强到银行取出现金7万元并亲自送到了张明家,张明遂亲手写下借条交给了李强。
  2014年3月,张明凑够了钱,携现金7万元到李强家偿还债务,因李强当时并不在家,便由妻子王秀将7万元欠款收下;还款时,张明提出借款时曾向李强出具借条一张,王秀寻找未果,便提出由其出具收据来证明还款事实,张明予以认可。
  2014年5月,获悉还款事实的李强因不满张明将欠款还给了自己的妻子王秀,并且在还款时亦未通知自己,遂依据借条起诉至五莲法院,请求判令张明将7万元欠款偿还给其本人。
  庭审时,法院将原、被告双方以及原告李强之妻王秀传唤到庭。原告李强诉称,虽然自己与王秀是夫妻关系,借给张明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时借款时是由双方共同作出的决定,偿还借款理应由两人共同见证才能生效,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也该将一半款项偿还给自己,而不是全部偿还给妻子王秀。王秀则承认还款属实。被告张明辩称自己已经偿还借款,不应偿还两次。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李强同意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均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办案法官介绍,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在共同债权清偿前离婚,并就债权的归属达成约定,否则,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债务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欠款偿还给任一方都可以产生债权清偿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除了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夫妻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外出借所形成的债权,必须偿还给其本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种特殊情形外,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所产生的共同债权,债务人向其中一方偿还均可产生法律效力,切莫因为债权清偿纠纷而影响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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