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借款竟赖到村委头上
法院判决个人还款
2014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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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阳 易秀娟) 村主任以村委名义借款,长期不还,债主将村委、村主任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借款。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还款呢?2014年7月7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最终判决村主任个人负责返还全部借款。
  李强(化名)系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底,李强以村委会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苏达(化名)借款累计130800元,并约定春节后还款。
  借款到期后,李强未依约还款,经苏达多次催要,李强于2013年12月向苏达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月20日偿还借款,并在欠条上记载欠款单位“某村村两委”,李强本人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但该欠条上无村委会盖章。此后,因李强一直未还款,苏达遂起诉至岚山区法院。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以村委会名义借款,并在借条上书写欠款单位为村委会,但该欠条上未加盖村委会公章,且李强未举证证实其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由李强个人偿还该笔借款。
  2014年7月7日,岚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村主任李强负责返还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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