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款为由强行扣留他人车辆
法院:十日内将被扣车辆返还原告
2014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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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刘万里) 强行扣留他人汽车,要求他人还款,换来的最终结果是治安处罚,外加一份败诉的判决书。近日,阳谷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4年6月,孙金(化名)驾驶着自己的轿车行驶到阳谷县石佛镇时,遇到了做生意时的“债主”曹良(化名),曹良将孙金拦下,索要欠自己的货款3万元,并同朋友刘某、吴某强行将孙金的车开走,并称该车已被诉讼保全。孙金回家等待数日后,未见保全车辆的合法手续,才知曹良并未起诉至法院将该车保全。此后孙金多次要求曹良归还该轿车,但是曹良拒不归还,2014年8月份,孙金诉至法院,要求曹良返还自己所有的轿车。  
  庭审中,被告曹良辩称:扣留孙金的车辆属实,但是和孙金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孙金现尚欠被告货款3万元,虽多次催要,孙金一直未偿还货款,无奈之下扣留他的汽车,只是想迫使他赶紧还欠款。
  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6月在阳谷县石佛镇街上,曹良以孙金欠自己的货款为由,同案外人刘某、吴某将孙金驾驶的轿车拦下,并由曹良将该车扣留,后双方均拨打报警电话。阳谷县公安局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出具不予作汽车抢劫案立案通知书。但是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在扣车过程中刘某、吴某与孙金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孙金左胳膊受伤;所以决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被告曹良仍占有该车辆,并拒不返还。另查明:该轿车的所有权人系原告孙金。
  法院认为:被告曹良未经原告孙金的同意,即扣留其所有的轿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的原告孙金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轿车。被告曹良的辩称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金的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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