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不能承兑双方闹上法庭
2014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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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李海魁) 本是一宗普通的买卖合同,但是由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一张不能承兑的汇票,双方闹上法庭,该案究竟是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近日,阳谷法院审结了这起关系“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阳谷云舟公司多次向鑫宇公司购买轴承,在陆续支付货款后,还有剩余50万元货款未给付。2012年1月,云舟公司未经背书给付了鑫宇公司一张票面金额50万元的承兑汇票,用以支付拖欠的货款。鑫宇公司收到汇票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2011年12月济南历下区法院已通知银行停止对该汇票的支付,并在2012年3月作出判决书,对这张承兑汇票予以除权。鑫宇公司无法回收货款,以被告欠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云舟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云舟公司辩称:本案是因票据被恶意除权,致原告丧失了票据的权利,所以该案应为票据损害侵权纠纷案件。公司基于合法的关系取得了这张汇票,又基于合法的买卖关系支付给了原告,这一切都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物流公司申请了公示催告而使该汇票丧失了票据权利,物流公司是票据的侵权人,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定,被告云舟公司虽在2012年1月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所欠原告货款50万元,但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由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于2012年3月作出该承兑汇票无效的终审判决,故被告云舟公司并未实际支付给原告所欠的货款。本案虽系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给付货款,但并非是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所以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对被告云舟公司的“票据损害侵权纠纷”之辩称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票据权利纠纷,被告物流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对被告云舟公司“应由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判令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辩称,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阳谷云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鑫宇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被告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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