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可享一定补助金
2014年1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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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明年起 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除了上述通知,日前,烟台市人社局和烟台市财政局还印发了《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内。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记者从烟台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此前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生育并未纳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内。女职工生育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报销及报销额度。
  此次实施的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包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女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人社部门确定。参保人员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生育登记。本地住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住院分娩的参保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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