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家庭“定期报告”部分家庭需按月复核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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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22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付刚 张建美 马楠) 泰山区首次实行城乡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制度,其中,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按月复核。
  作为泰山区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以来的第一人,21日,岱庙街道迎春社区居民张东峰,向街道民政部门如实报告自己已办理完退休手续,领到退休金的情况,街道做出停发其低保待遇决定。截至目前,共有5608个家庭按规定要求,到街道(镇)进行家庭情况报告。
  据介绍,今年泰山区首次开始实行城乡低保低家庭定期报告制度,要求低保家庭定期向街道、镇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低保家庭须在家庭人口减少或家庭收入、财产明显增加后的1个月,内告知所属的街道(镇)。
  年度内无明显变化家庭,集中在3—4月份到街道(镇)民政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并填写《泰山区城乡低保家庭定期报告表》;定期报告内容主要是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最新情况,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电话;定期报告方式原则上由低保申请人当面向街道(镇)报告;低保申请人有残疾、重病或确有行动不便的,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年以上成员定期报告。因身体原因确实无法前往所在街道(镇)定期报告的,可委托社区(村)工作人员代为报告。
  根据规定,低保家庭在报告其家庭情况后,各街道(镇)根据报告情况分类整理,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由街道(镇)上报区民政部门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按月复核。
  “定期报告是加强低保对象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低保家庭应尽的义务,更是低保核查工作的重要补充。”泰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将严格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通过相关部门复核与低保家庭主动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将定期报告结果与低保动态核查、年审有效结合,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阳光低保”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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