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了“硬杠杠”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将被问责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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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2日讯 (记者 于鹏飞 通讯员 张泽文) 建立驾驶人、车辆信息共享查询交换平台,严格客运驾驶人聘用、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库;有关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日前,莱芜市政府出台《莱芜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和问责办法》。
记者了解到,莱芜市政府出台《莱芜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和问责办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公安、安监、城管、交通运输、教育、卫生计生、质监、旅游、规划、公路、农机等部门应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明确规定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问责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本办法共20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各级政府依法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等8项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问责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对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管职责范围内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问责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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