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被删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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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删除,并有望在本周表决通过。在1997年为了增加对幼女的保护而增设此项罪名的立法者们也许不会想到,这个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的条文,会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沦为权贵的“免死金牌”,民众的“千夫所指”。本周,舆论场又一次将视线聚焦于此,从对嫖宿幼女量刑定罪的讨论中,审视中国立法技术的进步。
□崔滨
就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宣布将删除嫖宿幼女罪条文的次日,也就是8月25日,新华社发布专电聚焦这个广受争议的罪名,通过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的话,为这一罪名的来源做了解释。“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便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初衷显然是好的,但这一法条在进入实践层面之后,便始终无法摆脱质疑。“嫖宿幼女”主废派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就在《中国青年报》上撰文称,“‘嫖宿’将幼女视同性工作者,把幼女钉在了耻辱柱上……在执法中使不少留守儿童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顶着“卖淫”的帽子。这个漏洞无疑给受害儿童和家庭增加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而嫖宿幼女罪最大的争议,则是现行刑法中,虽然起刑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刑点3年高,但远没有强奸罪最高可处以死刑那般严厉。这使得从2009年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2011年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到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等诸多社会舆论极坏的案件中,大量涉案的政府公职人员、人大代表、企业家,纷纷借道“嫖宿幼女罪”,避开了“强奸罪”的从重处罚。
于是,共青团中央主办的中国青年网,就在“‘嫖宿幼女罪’为何遭千夫所指”的评论专题中,直接将矛盾的焦点引向权贵阶层对少女的戕害,“由于嫖宿幼女罪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同罪不同罚,而这一点给犯罪分子找到了寻租的空间。加之一些干部触犯法律后,接受的惩罚不仅不严厉,反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惩罚,如此一来,使得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和变本加厉。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必然会连带司法腐败发生”。
中国青年网犀利直接的态度,得到了《大河报》评论文章的支持,在《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众望所归》一文中写道,“此次全国人大表示取消嫖宿幼女罪,绝对称得上是众望所归,即使最后没有得到通过,起码也是对这项恶法的一次公开争议和反思,这是自1997年此法出台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现象,公众应该利用所有的舆论平台大力支持。”
在归纳了民意的倾向后,该文章将矛头指向了立法机构,“当年的立法部门为何犯下这样的常识错误?毋庸置疑,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还有,立法部门对法律出台后的社会效果反应太慢。对普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强烈谴责,一直没有作出回应。”
这种行为,被评论员杨涛评论为:“生效的法律虽然是神圣的,但前提是这项法律必须公平,如果法律保护了坏人伤害了弱者和好人,它不但不神圣,而且成了制造冤案的源头。要想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让立法部门不得不及时纠正存在严重缺陷的生效法律。”
即使迟到了18年,迟来的修正依然是中国法制的进步。这一点得到了《法制日报》评论文章《取消嫖宿幼女罪彰显立法技术进步》的高度评价:“当初立法设立嫖宿幼女罪旨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今很可能废除在即,但这种初衷仍然没变;变的是立法技术更加进步和成熟,充分彰显了立法机关对一项法律规定在引发社会问题后进行及时纠偏的勇气。”
而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郭平义,也在《环球时报》撰文称,“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罪合并到强奸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法治精神的严谨态度,更加有利于严惩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极大遏制组织幼女卖淫的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幼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统一这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从保护幼女看到立法技术,再上升到社会公平与正义,舆论场围绕嫖宿幼女展开的争论,最终在《中国青年报》的《终止嫖宿幼女罪是法律正义的回归》一文中得到了最终的定论:“通过法律形式,默认懵懂幼女具备处分自己身体的资格,是违背了上位法的不当立法,是放弃了社会和法律对幼女群体的监护职责,是漠视乃至剥夺了幼女群体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为不法之徒躲避本该承受的法律严惩提供了庇护所。期待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果断破冰。“嫖宿幼女罪”早该终止了,这是法律正义回归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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