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上调2015年工伤职工津贴、护理费和抚恤金标准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至少涨245元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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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7日讯(记者 唐菁 通讯员 沈远清 马凯) 2015年的工伤津贴等标准提高了!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全市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至少涨245元,生活护理费最高增加168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最高提高125元。
  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淄博市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符合领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275元、二级265元、三级255元、四级24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的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增加额按照168元、134.4元、100.8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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