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0月1日全面启动
改革范围内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2015年09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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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人社局、财政局《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将于10月1日起全面启动。

  本报记者 王领娣 本报通讯员 劳宏伟
   离休人员
 不纳入改革范围

  根据政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我市参保事业单位是: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正在逐步转企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凡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划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根据规定,现阶段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对纳入缴费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根据规定,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
 基本养老金
 待遇“多缴多得”

  基本养老金待遇将由过去的按退休时点工资打折,改革为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真正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
  本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金的管理监督
 做到“五统一”

  在改革初期,立足现阶段实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目前,在全省范围内要做到“五统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平台。
  现阶段,全省基金的管理模式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据此,相应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各县(区)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区)代管。
 改革范围内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根据改革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其他人员,也按这一规定执行。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为: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工资乘以提高的计发比例,再乘以180个月。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参保单位
  市参保事业单位是: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基本原则
  凡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已划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
  未退休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
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
本人缴费工资的8%

管理监督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
  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
  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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