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扶贫对象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个人缴费部分,当地财政补助
2016年03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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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3月22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张磊) 济宁市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扶贫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同时降低慢性病扶贫对象的就医购药、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线,医疗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
  具体来说,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已脱贫的扶贫对象,根据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的脱贫人员名单,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注销。新增因病致贫农户,经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确认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手续。 
  扶贫对象提出慢性病鉴定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复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慢性病鉴定。自2016年1月起,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鉴定一次。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组织专家到扶贫对象家中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 
  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报销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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