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当年的决策不应让现在的住户买单
2016年04月2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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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使用到期的居民而言,之所以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就在于房权与地权不一致。物权法要保障包括不动产权利在内的公民物权,必须不断明晰完善。有专家认为,很多人拿出大部分的积蓄买房,70年到期之后再交一大笔出让金,显然不太合理。
全国人大才有权对此立法
为何多地出现土地到期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家一开始在顶层设计上就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续期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和一个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就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让原本应该一次性明细的问题被拖延。”青岛市工商联房地产行业联盟副理事长龙江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授孙宪忠当年曾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他认为,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至少说明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到期后收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应该无条件顺延。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对公民基本权利附加条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属于立法权的运用。”孙宪忠说,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蔡穗声则持不同看法。他表示,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给集体或个人使用,土地出让金是有期限的,期限过了可以续,续期再付钱也是合理的。
不能高价买房再交大笔出让金
虽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住宅的用地使用年限还有数十年,但人们普遍追问: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该如何续期?
有专家指出,约定20年以及没有达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应当自动续期至70年,同时补交约定年限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但也有部分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补差价”的做法没有必要。因为无论怎么补,这几十年土地出让的差价都很大。“土地出让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当年决策造成的,如果让现在的住户来承担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难实施。”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专家田传浩表示。
那么,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又该如何续期?应有偿还是无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有两个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免费,让利给业主;二是费改税,不再收取出让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向国家缴纳税金。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说,在我国,房屋是很多老百姓最大的财富。一些人拿出大部分的积蓄买房,房屋的增值不是因为房屋本身而是土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70年之后再交一大笔出让金显然不太合理,可以象征性交一点。 据新华社、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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