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警察处警,两男子被拘8日
2016年04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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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9日讯(记者 孙丽娟) 民警处警,周某、张某不听劝告,还多次谩骂侮辱民警,向民警脸上挥拳。14日,因阻碍执行职务,周某、张某被行政拘留8日。 
  13日,荣成市公安局维权办接东山边防派出所申请,称当日下午民警处警时遭当事人诲辱谩骂。经查,当日15时20分,东山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某饭店有人闹事”。民警赶赴现场,发现男子周某、张某等4人在饭店房间内,均呈醉酒状态。民警了解情况,周某口吐脏话,用手指着民警辱骂,并伸手拍民警的脸,后被同桌人员劝回。 
  饭店老板称没造成大的损失,周某等人不再滋事扩大事态就好。为避免事态激化,民警退至饭店大门外,准备等周某等人离开以后再撤离。几分钟后,周某走出饭店径直来到民警面前,又用手指着民警谩骂侮辱。
  民警告知周某不要妨碍执行职务,周某不听,继续辱骂,两名民警合力按倒周某并予以控制。此时,与周某一起吃饭的张某上前,用拳头挥向民警,被另一名民警及时制止。民警始终保持克制并现场录像整个过程,有效控制局面。  
  荣成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丛培文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民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从重处罚,如果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威海市公安机维权办副主任谭俊涛提醒,任何理由都不是抗拒警察执法的借口,警察在现场执行职务时,公民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若对警察的行为存在异议或不满,事后可向公安机关、督查、纪委等部门反映,以解决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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