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也需负刑事责任
2016年06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对于章某、梨某妞、李某等人的辩解,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梨某妞、李某等人主观明知章某等人系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大部分辩称不清楚收买孩子犯法。温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不知道这是犯罪”不仅不能成为婴儿贩子的“遮羞布”,也不能成为购买婴儿的人开脱的理由。要打击婴儿贩卖犯罪,必须要对买方进行坚决打击,根据法律追究购买婴儿方的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