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能再单收“开口费”了
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负责人将受处分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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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0月30日讯(记者 孙璇) 日前,《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售价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是购房者俗称的“开口费”)。
  《办法》规定了民用、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9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征收。
  办法施行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关配套费用(临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取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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