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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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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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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解读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被告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明某、曾某在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联盟路有合法房屋。2012年,该区域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由于没有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明某、曾某未签订拆迁协议。因此,2015年5月28日,明某、曾某向武昌区政府提交《查处违法城中村改造申请书》,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违法城中村改造的事实进行查处。武昌区政府5月29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对明某、曾某的申请事项进行查处和答复。武昌区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明某、曾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具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确认武昌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武昌区政府依法对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违法城中村改造的事实进行查处。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某、曾某实质是要求武昌区政府对武昌区柴林头城中村改造中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不等于就具有对城中村改造中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职责。武汉市的文件并没有任何关于区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违法拆迁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如何查处,查处的内容、查处的程序、查处的措施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看,也没有规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未经补偿安置强拆房屋的违法行为,政府具有查处权。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政府是无法对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违法强拆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查处职责的,驳回明某、曾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对于原告来讲,需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告来讲,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固然可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但在事实情况和法律状况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亦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必要仅仅因为“拒绝”了一个没有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的申请而使一个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卷进诉讼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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