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用武之地是立法而非司法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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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下月将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庭。为请求法院判决嫌犯死刑,江歌母亲于11月12日在东京池袋西口公园征求民众署名支援。这样的签名在日本法庭上能起作用吗?众多法律专家和问答达人作出的答复是,被害人家属所提出的严惩被告人的要求以及相关民众签名,对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影响微乎其微。
  事实上,不仅日本,法治成熟的国家都是如此。被害人家属的严惩要求之所以不会对案件判决产生影响,是因为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即法院根据法律和犯罪事实而非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志进行定罪量刑。相反,不被包括贿赂、威胁或当事人制造的各种压力所影响,正是司法公正和保持中立性的最起码要求。同样的道理,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审判不但不能受当事人的影响,也不能受“民意”和舆论的影响,许多国家为此还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免疫”机制。
  毫无疑问,不受民意影响并不是说司法可以不顾民意、背离民意,排除影响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遵循民意。因为相比于具有特定舆论倾向的“民意”和几千、几万群众签名所代表的“民意”,法律才是最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且不经法定程序和意见整合,任何“民意”都只是一部分人意见的体现,无权以民意自居,而少数人和部分人的意见不能改变代表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
  别说任何签名与“民意”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退一万步说,就算能够代表真实的民意,它也不应该影响判决。毕竟,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是理性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对任何人进行定罪判刑都应当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或者说事前的约定(如判例),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用事后制定的法律对先前的行为进行追究。否则,就像思想家卢梭描述的那样,全体减掉一部分之后,就决不是全体,对于一个个别的对象是绝不会有公意的,人们会因为今天的行为不知明天会受到什么样的追究而陷入困惑,只会使法律与惩罚成为社会致乱之源,而不是维护稳定之本。
  也正因为如此,法治成熟的国家极少有征集签名或群众联名要求严惩或者从轻处罚某个嫌疑人的事情,人们想要达到什么目的或认为根据哪条哪部法律作出的判决不公平、不合理,更规范的做法是呼吁修改相关法律,追根溯源地推动法律进步,而不是在法律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司法施加影响争取作出自己所希望的判决。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日渐深入,我国民众也应成熟起来,学会把民意更好地用在立法方面。也只有立法而非司法领域,才是民意的有效表达之地,也是民意应被尊重和理当发挥作用的场所。(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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