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热力公司与业主之间因供暖不达标而引发的案件,由于业主保留了当时的供暖投诉电话记录,法院最终判决减免业主一个月取暖费。
业主与热力公司打官司往往很难胜诉,案件多以法院支持供暖公司诉讼请求告终,一个最大的瓶颈因素是取证难。一是,此类案件审理多发生在供暖期后,无法现场勘查。二是,业主自行测温作为证据一般也不会被法院采纳。
现在法院采取的办法是,投诉电话的通话记录可以作为一项比较有力的证据。我们当然赞成法院提出的方法,毕竟可以找到一种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但问题是,在业主举证证明某个时段不达标的同时,不能推论其他时段就都是达标的。
也许法院会说,我们正是这样做的,此后的几个月,由于热力公司提供了测温记录,才判决李先生缴费的。这里还存在一个证据公平性的问题。上文说了,业主自己测量的温度不会被法院采信,那么,作为诉讼的另一方热力公司,其自测的温度为什么能被法院采信?法院采信证据岂不是双重标准?
所以我觉得,突破供暖官司的取证难,需要从两方面完善。一方面,业主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供暖不达标,可以按照法院说的,保留尽量多的投诉记录;另一方面,也要落实热力公司关于供暖达标的举证责任,这个证据不是自己测量的温度记录,而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测量的数据。这样的证据才是公正的。
以上的设想可能不够专业,但却出自业主对公平公正的朴素理解。司法机关不妨进一步探索研究,征求热力公司、业主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意见,让供暖达标的取证更加明确和简便,以便公平地维护供需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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