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出台
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
2012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法律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法律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军人保险法共分9章51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