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缴十元
潍坊出台征费新规,7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12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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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7日讯(记者 董惠)27日,记者获悉、潍坊出台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新规,对国家机关、居民、暂住人口及运营车辆等,均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其中,居民每户每月的垃圾处理费为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新规自7月1日开始实行。
  据介绍,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200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的市、县开征垃圾处理费,其中居民收费标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元。而一直以来,潍坊一直在按照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费用,而部分老旧小区还一直未缴纳垃圾处理费。另外,像沿街店铺如餐饮单位尽管对产生的垃圾经常随意倾倒在路边,增加了道路保洁员的工作量,却对缴纳垃圾处理费较为抵触。
  而此次出台的新规,涉及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开发区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暂住人口、运营车辆等。并对不同的缴费对象执行不同的计费方法和标准。
  其中,居民每户每月的垃圾处理费为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单位总人数由单位统一缴纳。此外,新规还专门针对营业场所、医院、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交通工具做了详细规定。如旅店业客房每月每床2元,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0.8元;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月40元,集贸市场每个摊位按集日缴纳2元等
  另外,根据文件规定,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和社会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申请减免者凭有效证件,经区(市属开发区)环境卫生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减免手续。
  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的,住户可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核实无误后,对三表(水表、电表、气表)同时停止使用的住户,免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拒缴处理费罚款 单位最高罚三万 个人最高罚一千
  文件出台后,记者走访城区部分沿街店铺,由于一直以来,部分路段如文化路东风街以北餐饮单位较为聚集,部分餐饮单位经常在路边随意丢弃各种餐饮垃圾。为保证道路保洁质量,很多环卫工屡次登门劝告,却常常无济于事。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不说,有时还会造成各类冲突。
  对于类似情况,奎文环卫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由于增加了环卫工的工作量,曾经尝试与沿街店铺沟通收取部分费用,但大多数单位不予配合。另外,屡次登门也增加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目前环卫部门正在根据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而在新规中,对于那些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单位需缴纳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本报记者 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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