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无法律授权不可主张死亡赔偿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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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孔令才付给敬老院90000元中20140.5元为丧葬费,被告保险公司已按规定支付,剩余的69859.5元为死亡赔偿金。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是死者的近亲属,但该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敬老院已经获得法律授权,未得到法律授权,敬老院不能主张死者死亡赔偿金。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孔令才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江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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