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将建困难家庭经济核对机构,切实保障低保户利益
统一核对口径杜绝骗保人情保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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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照顾老人(资料片)。  本报记者 姜文洁 摄
   本报记者 罗旭君 通讯员 王成明 孙桂蕾
  14日,淄博市召开全市民政老龄残联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2014年淄博市民政部门将努力提升和健全城乡低保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关系保、人情保以及错保、漏保、骗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低保户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年内出台
  据了解,2013年,全市共投入各类救助资金3亿余元,惠及困难群众37万余人。探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2896户特困家庭实施了春节临时性生活补助;先后为9.5万名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医疗费1600余万元,为2万余户城乡低保家庭发放供暖补贴810万元,发放孤儿保障金800余万元;从2013年第四季度开始,为1.1万余名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发放高龄津贴390余万元;救助困难大学生1102名、特困军人家庭200余户。在全省率先成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托养中心,先后为2634名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2014年,淄博市将建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台核对办法,建立核对信息平台,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切实避免关系保、人情保以及错保、漏保、骗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农村低保标准人均已到2500元
  据了解,2013年,淄博市社会救助标准全面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2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2800元提高到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1700元提高到2900元;城市“三无”对象标准由月人均360元提高到54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月人均1003元提高到153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月人均600元提高到720元;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55%。
  2014年,全市将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坚持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并力争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2700元。
将对30处敬老院维修改造
  2013年,全市建成(在建)养老服务项目11个,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10处、农村幸福院160处,新增养老床位2915张;社会养老机构达到206家,拥有床位2.7万余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提前2年实现了省民政厅确定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的目标,养老机构数量和养老床位拥有率均居全省前列。
  2014年,淄博市将加快推进区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施30处敬老院生活设施升级改造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托管公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鼓励村居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加快发展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积极推动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健康协调发展。同时加强社会化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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