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不能“私奔”
2014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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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改革公务员工资,还是改革事业单位工资,首先应该明确他们的平均水平应该与社会人均工资水平相当。其次,在合理控制工资总水平的情况下,来调整工资结构、解决内部收入不公等问题,使之更合理。其三,公开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工资,使之透明化。其四,与物价等挂钩,建立工资自动增长或下调机制。
  如果我们现在就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那么有可能会产生一种误导——事业单位工资从此进入上涨时代。但事实上,事业单位工资是否上涨,取决于与社会人均工资的比较。而且,事业单位工资有涨也会有跌,不是一味上涨。
  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负担与财政差额负担的单位既然同样吃财政饭,就不应该超越社会人均工资。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可以灵活一点,但对于这些单位的收费等事务,则要加强监督。总之,凡是吃财政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都应该与社会人均工资挂钩,不能私奔。(摘自《法制日报》,作者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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