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再调城乡低保等供养标准
2014年05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img2014new/pdf.gif)
【PDF版】
本报菏泽5月27日讯(记者 邢孟) 为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菏泽市政府再次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近日,菏泽调整201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执行360元,人均月补差21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2400元,人均月补差120元。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新农合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提高到60%;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执行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000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执行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集中供养人员的运转经费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800元。
据了解,标准调整时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对于1月份至今的标准提高额,会按照新标准补齐。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Public/GGimages/ewm.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