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是否“购物”可自选
2014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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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5月27日讯(记者 薛瑞) 27日,记者从泰安市旅游局了解到,泰安市已开始在全市旅行社中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但并非强制性使用。近期,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新版旅游合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版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
  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在根据泰安情况进行调整后,5月26日,泰安市旅游局正式在官网发布关于推广示范文本的通知,并已通过短信平台通知泰安市各旅行社负责人。
  泰安市旅游局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新版旅游合同是首个根据旅游法修订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不过新版旅游合同只是在全市推广,并非强制使用。
  在新版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对是否参加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拥有自主选择权。针对有购物需求的旅游者,合同添加《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时可签订协议,但必须在出发前签订,且不得与行程冲突。补充协议要求注明购物场所名称、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等,并要求双方签字。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新版合同还根据旅游法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旅游者遇到违法合同情况时,可向签订合同所在地监察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
  记者从泰安环泰国旅等旅行社了解到,旅游法颁布后,旅行社针对购物、自费项目等都会提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现在合同有了统一的规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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