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常见问题治理工作纳入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常见问题治理情况同企业资质、评优树先、业绩考核、奖惩等挂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或相关称号的企业在诚信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施工企业质量保修金可适度降低,获评工程优先推荐上报泰山杯、鲁班奖、国优等奖项。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企业和住宅工程不能参加各类工程质量评优和优秀住宅小区评选;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认真开展或治理效果不明显、交付使用后质量常见问题投诉较多、处理不及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和诚信评价扣分等处理,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负有保修(维修)义务的施工单位,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资质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因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原因,有被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情形之一的,该工程项目和相关责任单位视情节取消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诚信企业等评选资格,该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先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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